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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毕业生到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2017-06-06 17:02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文件精神,对毕业后自愿到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为使符合条件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都能享受到省财政的补偿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申请对象为毕业后自愿到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

2 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安徽省国家级扶贫县(20个)、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1个)和非重点县(39个)。具体名单见附件1

3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上级部门常驻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单位。以及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及各类艰苦行业第一线。

4 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5 学费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标准金额实行补偿。

6 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经审核后,省财政给于一次性学费补偿。

7 各院、系务必通知符合申请学费补偿条件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生本人持《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身份证到学校(院、系、财务处、就业办)办理有关手续。

8.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务必使每一位基层就业毕业生了解此项学费补偿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附件:1. 安徽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一览表

附件:2.《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附件:3.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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